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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新规:治安搞不好 追究党政领导


    据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六种情形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

突出强调“关键少数”的综治领导责任

    规定首先明确了“关键少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责任——

    “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人们通常说,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让党政主要负责人知道自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承担的责任,一定会促使他们像重视经济工作那样,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规定从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综治责任书、年终总结和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规范表彰奖励办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例如,要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并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等。

明确六种追责情形及相应追责方式

    根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规定还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这些责任追究并没有仅停留在简单规定上,每项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

    例如,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半年内将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将在一年内不得评先受奖、晋职晋级。

责任编辑:刘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