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红色经典 >
申诉机制的救济功能与信访制度改革分析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河南党建新闻网 浏览: 次
申诉制度在当代世界各国受到普遍重视,逐步发展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救济机制,并向多种行业和领域拓展,显示出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对现代传统体制、理念、程序和技术等多方面的超越与发展。同为申诉制度,我国的信访制度却面临着诸多危机。其改革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历史进程,在“顶层设计”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渐进式改革也不失为理性之路。
第一,渐进式改革。按照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要求,在市、县两级全部实行联合接访,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级信访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职能作用,形成整合资源、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合力。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认真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信访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的力度。
第二,加强救济功能。针对行政及各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或错误处理的申诉处理程序:信访投诉受理后依法查处,包括行政处罚和司法程序。不服行政处理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听证程序,以一次为限,亦可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司法程序处理过的不再重复受理。主管部门通过促成协商和解、调解及其他方式(包括适当变通行政行为)解决纠纷,调解协议可即时履行或进行司法确认,由此终结信访,原则上不得再次提出申诉。民事纠纷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可提起民事诉讼。已经司法程序处理过的纠纷,不得再次进入信访,法院委托调解等情形除外。
第三,尽管整体借鉴申诉专员制度进行信访制度的改革难以实现,但在金融、电力、电信、环境保护、医疗服务等公共服务行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条件,借鉴申诉专员制度的设计理念建构行业性或专门性解纷机制。例如,将主管机构的信访与行业协会调解进行整合,使其具备更强的独立性以及调查权、处置权和衡平能力,形成系统的行业性解纷机制,并与司法程序进行合理衔接。
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信访制度的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要求社会稳定外,还需要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和分配体制的改革完善,公共服务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公职人员素质、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体法律、规则和程序意识及主流价值观、道德、协商文化和自律的逐步养成,等等。(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王少军 )
责任编辑: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