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由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北京云九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无相律师事务所、北京中简(郑州)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刑辩大家谈·诈骗类案件辩护实务”专题研讨会,在河南大学法学院隆重召开。来自国内高等院校、司法实务机关、律师行业的专家学者,以及该学院师生代表近百人齐聚一堂,围绕诈骗类案件刑事辩护领域的前沿疑难问题,开展理论与实务的深度对话与学术研讨。

本次研讨会开幕式由北京中简(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律协经济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执委闫广涛主持。河南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岳红强教授,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上海律协刑诉委副主任蔡正华博士先后致辞。

岳红强院长代表学院向莅临本次会议的各位专家嘉宾致以诚挚欢迎。他简要介绍了该学院的基本情况,指出诈骗类案件司法认定分歧突出,刑事实务处置难点纷繁复杂,举办本次研讨会,对推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有机融合、提升刑事辩护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期待与会专家畅所欲言、激荡思想,形成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研讨成果。

蔡正华主任立足刑事辩护行业发展实际,对本次研讨会的举办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诈骗罪已成为实践中的新口袋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扩张倾向。对此,应强化理论界与实务界沟通对接,凝聚诈骗类案件办理共识,加强对诈骗行为构造和证据的认定,助力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

本次研讨会设置四个专题研讨单元,聚焦请托型与赌博类诈骗、补偿类与贷款诈骗、电信类与企业合作型诈骗、政府补贴类与借贷类诈骗四类司法实践高发案件类型开展专题研讨。

第一单元由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河南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执委宋笑宇主持。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江苏省律协刑民交叉委员会副主任王丽淋,以《请托型诈骗的出罪路径》为题作主旨报告,系统阐释请托型诈骗罪与非罪的司法裁判边界。她指出,认定诈骗罪须同时满足以下三层要件:客观层面需要针对基础事实实施根本性虚构;因果层面需要被害人确实因欺骗产生错误认识;主观层面需要全流程证据证实非法占有目的。抚州市律师协会会长邓文波,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骆文龙,广东省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周田,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杨帆等四位实务专家结合办案实践依次开展与谈,就案件裁判分歧展开辨析研讨。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原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李小平担任本单元点评专家,围绕请托型诈骗的司法认定标准作专业梳理与阐释。他指出,应当区分请托的性质和主被动等情形,重点把握行为人自身身份与社会关系情况,过往履约记录的真实性,转请托对象的资质以及信息等核心要素。

第二单元由河南省律协刑事风险防范委员会执委鲁威锋主持。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南省律师协会立法委员会副主任王志华作题为《补贴类诈骗与贷款诈骗案件的无罪辩护》的主旨发言。他以自己办理的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补贴、贷款领域诈骗案件的辩护空间与裁判适用要点,指出这类案件无罪辩护的三大支点:一是把企业真实经营、抵押物真实足额、资质真实作为辩护基石;二是紧扣“非法占有目的”“重大损失”等结果要件与主观要件,重罪轻罪分层瓦解;三是要善用最新涉企司法政策,强调刑法谦抑,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主任、遵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迪,江苏尚鹰律师事务所主任、盐城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主任王海军,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专委会委员魏艳昭,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刑民交叉部主任郑云龙,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晓辉分别围绕证据规则运用、辩护策略构建等内容开展与谈交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原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彭晓东担任点评人,立足审判实务视角,对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作出回应解读。他指出,对于补偿类诈骗要深入研究政策的导向性,合理界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贷款类诈骗,则要重点关注资金流向,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用“心中有无债主,不还是否痛苦”形象说明,得到了与会专家的高度认可。

第三单元由闫广涛主任主持。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夏教授以《电信诈骗的教义学分析与辩护要点》为题作主旨报告,从刑法教义学维度解构电信诈骗犯罪构成,从电信诈骗的特征、罪名认定、数额认定等角度归纳提炼刑事辩护核心工作要点,对诈骗罪共犯、帮信罪、掩隐罪等罪名的关系进行界定。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泉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黄思海,广东正崇律师事务所刑事中心主任、西南石油大学兼职教授姜涛,北京大成(洛阳)律师事务所刑事组联合负责人、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昆杰,北京市盈科(赤峰)管委会副主任、赤峰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王一博结合理论研究与执业实务分享办案体会,开展充分与谈。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担任点评专家,对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争议展开深度阐释。他指出,应当区分发生在生活领域的诈骗行为与发生在行政领域的诈骗行为;对于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诈骗行为,要注重对权利义务相当性的判断;并以实际案例深入剖析了电信诈骗的犯罪形态问题。

第四单元由河南无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耀齐主持。洛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省律协刑事风险防范委执委姜爱军围绕《骗取政府补贴类犯罪应单独入罪》作主旨报告,就骗取政府补贴行为的刑事立法完善提出学理构想与对策建议。他指出,这类行为与诈骗类犯罪的客体、社会危害性等存在显著差别,不宜以诈骗类犯罪处罚,而应规定为分则中的独立罪名。北京继来(常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张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州市律协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杜量,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常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陈霁寒,北京天驰君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边明舒依次开展与谈,针对该类案件定性分歧、辩护实务难点交换观点。

广东啸风(清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波对本单元研讨情况进行总结点评。他首先回顾了“刑辩大家谈”的发展历程,并围绕如何证明被害机关是否陷入认识错误、如何证明被害人明知、如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研讨会闭幕式由刘夏副院长主持。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德法教授作大会总结。刘德法教授充分肯定本次研讨会取得的丰硕学术成果,系统梳理本次会议的核心研讨观点。他指出,当前诈骗罪存在由自然犯向行政犯转化的趋势。在刑事辩护中,要详细审查指控事实是否清楚,支撑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证据事实是否契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尤其需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以及赃款赃物的去向等问题。刘德法教授的精彩总结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次研讨会交流氛围浓厚热烈,既深化了对诈骗类疑难刑事案件的学理认知,亦为化解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境提供多元思考路径;同时搭建起法学理论研究者、司法工作人员、刑事辩护律师三方协同对话的高质量学术平台,实现刑法学理论研究与刑事辩护实务的双向互促。